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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12点前退房"被诉霸王条款 消协质疑行规

发布时间: 2008-3-26 9:53:00  来源: 京华时报
    旅客下午4点入住,次日下午2点退房,不足24小时却被收了一天半的房费,只因其没有在中午12点之前退房。因认为此属“霸王条款”,王先生将广安门铁路宾馆告上法院,索赔损失6000余元。昨天(25日),宣武法院受理了此案。

    38岁的王先生是辽宁省辽阳市人。他起诉称,今年3月17日下午4点,他入住了北京铁建信达经贸有限公司广安门铁路宾馆的2403房间,房价为每日148元人民币。次日下午2点,他在宾馆前台退房离店。当时,服务员要求他多支付半日的房费,理由是他过了中午12点才退房。王先生说,一天是24小时,而他只入住了22小时,连一天都不到。王先生说,他当时提出此规定不合理,但宾馆说一直是这么做的,他只好多付了半日房费。

    王先生认为,广安门铁路宾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霸王条款”,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因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宾馆退还多收他的半日房费74元,向他作书面的赔礼道歉,并赔偿他因起诉所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饮食费、误工费、通讯费等共计6000余元。

    对于王先生的起诉,昨天,广安门铁路宾馆销售部的负责人说,住宾馆,中午12点前应退房,否则要加收费用,这是酒店业的行规,也是国际惯例,大多数宾馆酒店都是这么做的,此做法并没有违反规定。该负责人说,为了提醒客人,他们已在宾馆的公示牌上注明退房时间,且在客人入住的登记单和押金条上,也都有明确条款,且经过核实,王先生在登记单及押金条上都已签字。该负责人认为,这说明宾馆尽到提醒义务,王先生签字确认说明他已认可。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已收到法院诉状,并已委托律师应诉,他们不同意王先生的诉求。

    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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