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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木材市场管理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发布时间: 2008-4-11 15:32:00     来源: 抚州日报

    [案情]自2005年7月份开始,吴某、占某、汪某、熊某、张某五人纠集在一起,通过拉拢部分林业执法人员,合伙帮助该县无运输证或超方非法运输木材的货主逃避林业执法人员的打击处理,并按200至180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货主费用。至案发之日,五人非法所得金额达187万余元,除去罚款及疏通关系等费用56.3万余元,共获利130万余元。其中吴某分得33万余元,占某、汪某、熊某各分得27万余元,张某分得15万余元。

    [点睛]《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本案中,吴某等五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木材运输的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经营额巨大,且非法行为近一年之久,扰乱了木材市场的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应归结到第四项,即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朱金辉  罗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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