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3月至2006年12月,宜黄县凤冈镇吴某为宜黄县某村修建一条村级公路,工程竣工并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某村拖欠工程款10万元。吴某多次催付,某村均以吴某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为由,认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遂不同意给付工程款。吴某便诉至法院,要求某村给付工程款10万元。
宜黄县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作为承包人在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情况下承包建设工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为无效合同,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某村于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日期给付了10万元的工程款。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上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诉求,应予支持。本案中,吴某与某村签订建设施工工程合同时,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订立的合同虽无效,但其所承包的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后为合格工程,依照上引司法解释,发包人某村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给付拖欠的工程款。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具有某种资质的要求,其在本质上也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而设立的,故上引司法解释规定了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仍应予支持。
邹文胜 邓光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