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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发生性关系 锒铛入狱三年半

发布时间: 2008-3-22 10:12:00     来源: 抚州日报

    [案情]:2007年7月,年满20岁的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黄某相识。2007年8月14日,李某在宜黄县凤冈镇学前街网吧门口遇见黄某,要她跟他走,黄某不肯,李某将其拉至附近某宾馆已开好的205房间内。进入房间后,李某强行与黄某发生了性关系。隔壁房间的吴某向110报案称,听到205房间内有女的哭喊声音。公安民警赶到案发地点,将李某抓获归案。依据以上事实,宜黄县检察院指控李某犯强奸罪,向宜黄县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李某称其与被害人是恋爱关系,以前他们也发生过性关系,不是强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李某在庭审中的辩称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点睛]: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捆绑、按倒、强拉硬拽等,使被害妇女不敢、不能反抗,对其人身实行强制的手段。胁迫是指以杀害、伤害、职权、地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恫吓,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对其进行精神强制的手段。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手段以外,其他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如用药麻醉、用酒灌醉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李某虽与黄某相识,但相识并不意味黄某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从李某带黄某进房间到完成性行为的过程中,李某采用了强制手段,故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邹文胜 邓光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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