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7日晚,6岁的章某和妈妈、奶奶乘坐超市的电梯下楼时,发现拖鞋被电梯吸住了,便蹲下来用手去拔,其左手的手指被夹在电梯踏板与电梯侧壁之间的缝隙内,随即电梯自动停止运行。章某的左手在超市工作人员帮助下拔了出来,事后到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治疗,章某被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七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顾客在超市购物,超市负有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超市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电梯必须是质量合格、无缺陷的产品,且有义务告知顾客电梯的正确使用方法、在电梯前的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虽然超市提供的电梯质量合格、无缺陷,但超市既没有告知顾客电梯的正确使用方法,也没有在电梯前的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致使章某在超市乘坐电梯时受到人身伤害,超市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章某作为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身安全缺乏识别能力,监护人对章某疏于保护也应担责,故一审判决:一、超市赔偿章某残疾赔偿金、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97623.65元的70%;二、超市赔偿章某精神抚慰金15000元;三、驳回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超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点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商家为消费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要确保消费者的安全。作为电梯所有者,超市未尽到顾客乘电梯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理所当然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过审理这起电梯伤人案,法官提醒商家必须安置合格电梯,要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在电梯出入口设立乘电梯警示标志,告知顾客乘电梯正确的方法,确保顾客人身安全。同时,还要提醒家长千万不要让小孩单独乘电梯,乘电梯时要让小孩站在中间,严防小孩乱摸电梯其他部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