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于临川区,2003年8月26日因犯强奸罪被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7年6月2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抚州市区“步步高”超市旁吃米粉时,见路经此地回家的被害人汪某长得还好,想去强奸她,就尾随汪某来到一信用社三楼,见被害人进门后未关门,便窜进去,卡住被害人的脖子使其不得反抗,对汪某实施强奸。强奸完后,李某看到被害人卧室桌上的手提包,于是抢走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现金900元等物。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为达到强奸妇女的目的,采取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回家未关门之机,窜入被害人家中,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强奸被害人以后,又当着被害人的面,将被害人放在家中的手提包强行拿走,该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且为入户抢劫。被告人因犯强奸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陈祝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