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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赠与实则逃债 法院判定赠与无效

发布时间: 2008-1-18 9:33:00     来源: 抚州日报

    [案情]:崇仁县桃源乡农民乔某因做生意需要,于2006年3月12日向陆某借款30000元,约定在2007年3月11日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陆某多次向乔某追讨借款,可乔某却以做生意亏本、无力偿还为由拒绝还款。陆某遂将乔某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定乔某在法定期限内偿还陆某30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因乔某在判决书生效后未能履行法定义务,2007年7月,陆某向崇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乔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时,乔某却不知去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乔某在县城有一套商品房,但已于2007年6月3日无偿赠与了其姐姐,同月5日办理了该赠与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执行法官遂找到乔某的姐姐(房屋受赠人)告知:乔某赠与房屋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故意,严重损害了陆某的合法权益,因而其赠与行为无效,法院可确认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效,并对该房产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经过耐心地宣讲法律政策,乔某姐姐认识到乔某的错误行为,表示愿意配合法官的执行工作。在其帮助下,乔某主动向法院履行了判决义务。

    [点睛]: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被执行人乔某是生效判决书中的债务人,具有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然而,乔某在债权人陆某起诉追偿还款过程中,为逃避债务,故意将其房屋赠与姐姐,制造其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假象。该行为给申请执行人陆某造成利益损害,导致陆某的债权难以实现。从案例中可以看出,乔某是以赠与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故乔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其虽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法院仍可依法确认该产权变更登记无效,并对该房产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执行人陆某的合法权益。


崇仁县人民法院  黎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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