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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假证 法理不容

发布时间: 2008-1-15 8:32:00     来源: 抚州日报
 

    [案情]:2007年5月的一天,袁某向王某提出欲购买职业高中毕业证书,并要求毕业证书上有教育局验印章,商定价格为100元。王某遂向制售假证人甲(在逃)索得印章式样印在纸上给袁某看。袁看见“某市教育局职业中学毕业证书验印章”刻成”某市教育职业中学毕业证书专用章”,就不想要,王说:“我以前给人家办过职业高中毕业证书,印章名称不会错的。”后双方经讨价还价,以85元价格成交。案发后,人民检察院以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对王某、袁某提起公诉。

    [点睛]:本案定性存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以及不构成犯罪的分歧。根据刑法,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是指以金钱为交换条件,非法购买或者销售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本案中,袁某向王某购买印章的主观故意是明确的。王某、袁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证据上不具有排他性。客观上,王某、袁某实施了出售、购买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从而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人民检察院遂依法提起公诉。

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饶林波 邓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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