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某居住在崇仁县巴山镇山青花苑住宅小区A栋1单元101室。其在街上开了一家南杂店,春节临近之际,刘某从某杂品公司批发了大量烟花爆竹准备在年前出售,而其店内存放不下,于是刘某将烟花爆竹存放在其客厅内。楼上五户邻居发现后,多次要求刘某将烟花爆竹搬走,但刘某认为烟花爆竹存放在自己屋内他人无权干涉,拒不搬走。日前,这五户人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搬走烟花爆竹,消除安全隐患。法院针对这种情况优先立案、优先审理,立即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天下午便将其屋内的烟花爆竹搬走。
[点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此条规定,业主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得对其他业主安全带来隐患。审判实践中,这种安全隐患通常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对建筑物的不当毁损行为,第二种是对建筑物的不当使用行为。结合本案案情,刘某居住在楼下,楼上有五户人家,刘某将大量烟花爆竹存放在客厅内,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具有极大的危险性,给刘某及楼上五户人家均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刘某的行为属于对其住宅不当使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应当消除安全隐患。
崇仁县人民法院 许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