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6年9月4日晚6时30分许,家住崇仁县巴山镇下黄村的张某(男,28岁)与同村黄某等人一同在自己家里看电视。因电视情节引起黄某等小孩窃笑,张某便认为是嘲笑自己,拿起木凳将黄某砸倒在地,黄某奶奶闻讯赶来将其救走。但张某却认为黄某已死,害怕公安民警来抓他,便在家里拿了把菜刀跑出来,将正在村前马路上玩耍的小孩甘某、黄某某二人砍死。之后,又将黄某某的奶奶等三人砍伤,直到其父母赶到现场,将其菜刀抢下才未继续行凶。事后,张某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经有关机构鉴定,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行为受病理性思维支配,作案期间对其行为丧失辨认及控制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受害人家属将张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近日,该案经崇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案时系患精神分裂症期间,无刑事责任能力,且未成家,无个人财产。另查明,张某母亲也患有精神疾病。张某父亲未尽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父亲赔偿原告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8000元。
[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据于此,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张某父亲赔偿原告有关损失。
黄振华 周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