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6年1月,家住崇仁县巴山镇的周某因做生意需要,向朋友李某借款24000元,事后还款10000元,尚欠14000元。2007年3月,周某亡故,留下价值120000余元的房产一处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周某生前育有一子二女,现均已成家。在处置周某遗产的时候,两个女儿提出放弃继承权,全部让给其弟周某某继承,同时约定周某生前所欠的债务全部由周某某负责偿还,周某某表示同意。之后,李某多次向周某某要求还清其父亲周某生前借款14000元,可周某某却以自已没有借款为由拒绝偿还。李某遂将周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清偿义务。
崇仁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既然继承了其父亲周某的遗产,就应按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周某的生前债务。本案中,被告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金额远远超过了其所需清偿债务的金额,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李某14000元。
[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根据本案案情,结合该法条可以看出,周某留有价值120000余元的遗产,而其生前债务仅为14000元,因此,被告既然继承了价值远远超过其应清偿债务的遗产,就应依法履行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崇仁县人民法院 黎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