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年11月20日,陈某受聘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抚州分公司。从2004年至2007年8月份,陈某以收取续保费为由,先后收取客户万某、舒某、梁某、钟某、颜某、李某等人的“鸿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费”、“99鸿福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费”等保费12万余元,用于自己个人日常生活和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并向客户出具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续期保险费预收收据、收款收据或白纸条。2007年8月份,陈某在公司清查业务员续保费收取情况时,主动向公司交待了私用保费12万余元的情况,并将私用的保费全部退回公司。
[点睛]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2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1款规定,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应定为挪用公款罪。本案中,陈某收取“保单”确定的续保费12万余元,未上交公司财务,但在公司自查时,其主动交待了私用保费的情况,并将私用的保费全部退回公司。陈某在主观方面具有挪用的故意,即准备以后归还,不打算永久占有,这是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根本区别。如果目的是非法占有,不想归还,则是贪污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能主动投案自首,退回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遂以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陈青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