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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致人死亡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 2007-12-14 17:50:00
    [案情]:苏某(女)是某医学院三年级的学生,在医院实习期间,受朋友之托,为楚某(女)做节育复通手术。因缺乏临床经验,对突然发生的大出血束手无策,致使楚某因失血过多死亡。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依法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或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苏某作为医学院的一名学生,虽然有一定的医学知识,但其尚无行医资格,所以不能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与第2款规定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属于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应当优先选择适用特殊条款,所以苏某实施行为不应定为非法行医罪,而应当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论处。  
 
临川区检察院 黄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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