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1年,叶某通过金溪县人民法院拍卖,依法取得原为徐某所有的坐落于金溪县城的单家独院两层楼房一幢,该房屋占地面积324平方米(含院子土地面积)。2007年6月,徐某在该房屋南面院墙处挖掘泥土,导致该房屋南面及西面院墙大段倒塌。有关部门多次进行调处,但徐某仍继续非法建设,严重危及叶某的房屋安全,故叶某诉至法院要求责令徐某立即停止对其房产的侵害,恢复原状。而徐某认为叶某在取得该房后,将围墙围出来,侵占了他的地面。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认为叶某房屋南面院墙建在他家购置的土地上,可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叶某自行拆除,但徐某擅自在院墙基脚边挖掘泥土,致使叶某房屋南面及西面大段院墙倒塌,徐某的行为侵犯他人相邻权,徐某应负民事法律责任。
[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在本案中,叶某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放弃要徐某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要求,并且同意将南面院墙缩进。我们看到虽然大多数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纠纷,但内心里他们更愿意和平、友好地解决问题,凡事若能退一步则定会海阔天空,人人如此,社会定会更加和谐。
金溪县人民法院 徐晓生 乐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