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抚州 | 时事 | 图片 | 领导 | 专题 | 人事 | 时评 | 财经 | 体育 | 社会 | 娱乐 | 房产 | 汽车
 市县概况 | 部门 | 乡镇 | 企业 | 临川文化 | 才乡教育 | 抚州旅游 | 健康 | 两性 | IT | 消费
 市民热线 | 采编读园地 | 实用查询 | 软件下载 | 免费影视 | 在线音乐 | 股市证券 | 论坛 | 博客
 临川 | 南城 | 南丰 | 黎川 | 广昌 | 崇仁 | 乐安 | 宜黄 | 金溪 | 资溪 | 东乡 | 金巢开发区
  您现在的位置: > 中国抚州网 > 报纸专栏 > 以案说法 > 正文
相邻关系 贵在和睦

发布时间: 2007-12-14 17:49:00
    [案情]  2001年,叶某通过金溪县人民法院拍卖,依法取得原为徐某所有的坐落于金溪县城的单家独院两层楼房一幢,该房屋占地面积324平方米(含院子土地面积)。2007年6月,徐某在该房屋南面院墙处挖掘泥土,导致该房屋南面及西面院墙大段倒塌。有关部门多次进行调处,但徐某仍继续非法建设,严重危及叶某的房屋安全,故叶某诉至法院要求责令徐某立即停止对其房产的侵害,恢复原状。而徐某认为叶某在取得该房后,将围墙围出来,侵占了他的地面。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认为叶某房屋南面院墙建在他家购置的土地上,可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叶某自行拆除,但徐某擅自在院墙基脚边挖掘泥土,致使叶某房屋南面及西面大段院墙倒塌,徐某的行为侵犯他人相邻权,徐某应负民事法律责任。

    [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在本案中,叶某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放弃要徐某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要求,并且同意将南面院墙缩进。我们看到虽然大多数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纠纷,但内心里他们更愿意和平、友好地解决问题,凡事若能退一步则定会海阔天空,人人如此,社会定会更加和谐。

 
金溪县人民法院  徐晓生  乐媚

 共1页  1 
相关链接
     新闻检索:
    无标题文档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4-2008 www.zgfz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抚州日报社版权所有
    抚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抚州日报社     维护:中国抚州网
    备案号:赣ICP备050012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