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张某与宜黄县某单位签订了棠阴镇白竹村一山场杉木间伐砍运承包合同,砍伐数量为43立方米。其后,被告人张某雇请他人在山场砍伐杉木112立方米,造成滥伐林木69立方米。
宜黄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法规,在与某单位签订砍伐承包合同的情况下,超量砍伐杉木,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森林资源,近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张某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
[点睛]:滥伐林木罪是指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伐林木的行为。所谓滥伐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本罪属于数额犯,只有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34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2—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1—2.5立方米或幼树50—150株。本案中,张某滥伐林木69立方米,违反了上述规定,故宜黄县检察院对张某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
邹文胜 邓光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