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2月22日14时,宜黄县神岗乡的刘某中午喝完三瓶啤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行驶到党口村路段时,越过公路中心线撞向由周某驾驶的载有三人的摩托车,周某此时的摩托车已靠近右侧路肩,无法躲避后被刘某的摩托车撞倒在地,事故导致刘某自己身体遭受损害,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10012.9元,摩托车严重损坏。周某身体和车辆也受到一定的损害。经交警部门调解无果,刘某诉至宜黄县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10012.9元、车辆损失费3000元及其他费用合计15008元。周某对此提出反诉,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246元、车辆损失费1075元及其他费用合计5421.9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占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刘某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周某也系无证驾驶且超载1员,其行为也违反了交通安全法,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故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因刘某对自己所受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为此,可以减轻周某的赔偿责任。法院作出判决周某赔偿刘某损失中的20%计2998.5元,刘某赔偿周某损失中的80%计1079.68元。上述款项相抵后周某实应赔偿刘某计人民币1918.82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点睛]《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无证酒后驾驶摩托且越过公路中心线撞上周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此次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主要过错责任,为此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尽管周某靠右行驶,但其无证驾驶且超载一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过错,为此也应当承担次要民事责任。由于周某提出反诉,法院在合并审理本诉和反诉后作出上述判决。
邹文胜 邓光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