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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三方担责的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 2007-12-14 17:40:00
    [案情] 2007年6月9日晚,宜黄县黄陂镇黄某雇佣司机张某从抚州装运建筑材料至黄陂镇白竹村。司机张某在开车前饮了啤酒,当晚22时30分左右,张某驾车行至黄陂至上堡线2KM+600M处,挂擦了停在公路右侧的李某农用车反光镜,被正在此处装木料的村民看见。村民大声喊叫,李某闻讯后,跑步追赶张某的车子,并大声喊叫“停车、停车”。由于天黑雾大,路面凹凸不平,张某没有发现李某追车,继续驾车行走;李某追到100米左右的三岔路口左拐弯处,被张某的车子辗伤在地,张某仍未发现辗伤李某,驾车驶离现场。李某后被当地村民发现,送到南昌某医院抢救治疗。因伤情严重,李某的左大腿被截肢,安装了假肢,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五级,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85433.46元。事后,黄、张二人以李某受伤是因其自己追车造成的为由拒绝赔偿。为此,李某一纸诉状将黄、张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400871.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张二人系雇佣关系,张某驾驶车辆从抚州装运建筑材料到白竹村,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张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黄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责任;司机张某在驾车过程中忽视交通安全,酒后驾车违反交通法规,且在李某追赶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在自己的农用车反光镜被张某挂擦时,应当采取合法的方法处理,在天黑有雾的情况下,直接追赶正在行驶的车辆,其行为违反了我国交通安全法规,对本次事故也应承担次要的责任。为此,法院判决黄、张二人连带赔偿李某所花费费用的60%,即111260.07元,李某自己负担40%的责任。

    [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的,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追车、抛物击车与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黄某雇请司机张某驾车装运建筑材料,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司机张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将李某辗伤的,黄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机张某酒后驾车,且在天黑有雾、路面状况不好的情况下,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将李某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司机张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黄某承担连带责任;李某违反交通法规,在其农用车反光镜被挂擦后未采取合法的方法处理,而采取直接追赶正在行驶的车辆的行为并被车辗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程孝平 彭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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