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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把住宅变餐馆 污染邻居依法被关闭

发布时间: 2007-12-14 17:31:00
    [案情]吴某居住在崇仁县巴山镇某住宅小区,共有三室二厅。今年国庆节期间,来往小区的客人增多,吴某认为有利可图,于是举家搬出,将住宅改为餐馆。餐馆生意红火,排出的大量油烟味直冲楼上五户人家,客人的喧闹声也让楼上的住户不能安宁。为此,楼上五户人家多次与吴某理论,但吴某置之不理。近日,这五户人家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关闭其餐馆。日前,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吴某已关闭餐馆。

    [点睛]10月1日,我国物权法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结合本案案情,吴某的房屋原为住宅,现改为餐馆,事先没有得到邻居同意。排出的油烟和客人的喧闹声严重地影响其楼上五户人家正常生活,导致邻里关系不和谐。吴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据此,吴某应当关闭餐馆。

许星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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