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陈某两年前将位于崇仁县城中山路的一间店面出租给黄某搞饮食生意,并签订了四年的租赁合同。今年10月,陈某认为饮食店利润高,就在其出租给黄某的店面楼上也开了一家餐馆。为了招揽生意,陈某擅自在出租给黄某的店面上安装了一巨型灯箱广告,黄某认为陈某安装的灯箱广告遮挡了自己的店面广告牌,影响了饮食店的生意,多次要求陈某拆除。陈某则认为灯箱广告安装在自己的店面上,黄某无权干涉。为此,黄某将陈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已将店面出租给黄某,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黄某对店面享有用益物权。陈某未经黄某允许在店面上安装灯箱广告,遮挡了黄某的广告牌,影响了黄某饮食店的生意,陈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故法院判决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灯箱广告。
[点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谓的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用益物权的特点,用益物权是优先于所有权的物权。换句话说,如果所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与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发生冲突,则由用益物权人优先占有、使用和收益。结合本案案情,黄某租赁陈某的店面经营饮食店,依法对陈某的店面享有用益物权。陈某认为自己是店面所有权人,不经黄某允许在店面上安装灯箱广告,影响了黄某的生意,意味着陈某对店面行使所有权时与黄某的用益物权发生冲突,根据物权法中关于用益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的原则,陈某应当拆除其灯箱广告。
崇仁县人民法院 许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