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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两天单独操作受伤 师傅及承包人均应担责

发布时间: 2007-10-18 9:31:00

 

[以案说法]

    [案情]:近日,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外墙粉刷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吴某获得医疗、误工费赔偿金27000元。其中,吴某的师傅徐某赔偿了20000元,承包人陈某赔偿了7000元。


    经查,2005年年底,房主廖某准备在临川区鹏田乡楠木村筹建一幢三层的楼房。于是,请来并无从业资质的同乡陈某承包为其建房。楼房主体完工后,陈某又将外墙粉刷工程分包给徐某。为赶工程进度,徐某雇请17岁的学徒工吴某和另外2人一起做工。吴某学徒的第二天,徐某向吴某简单介绍了搭葫芦架操作要领,就让其单独操作葫芦架做工。不幸的是,吴某在搭第三个葫芦架时,经过一阵晃动之后,吴某摔了下去,导致吴某第二腰椎爆裂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伤残9级。

    2006年初,房主廖某、分包人陈某和师傅徐某陆续向吴某支付医疗费7000元后,拒绝再对吴某赔偿,吴某一纸诉状将他们都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上述判决。

    [点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又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徐某作为原告吴某的雇主和师傅,有教授原告工作技能的义务,而被告徐某在原告吴某当学徒的第二天仅口授吴某葫芦架操作要领,就让吴某独自操作葫芦架,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即负60%的责任;被告陈某作为分包人,对工程施工未尽监督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30%的责任。吴某在未全面学习过葫芦架的操作要领情况下就单独操作,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10%的责任。 
 乐薛铭  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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