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力公司:
你司《关于规范全省供电劳务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赣电营销[2007]83号)收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属于用户产权的供电设施应由其自行负责管理、维护。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用电户要求供电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故障处理的需求增长很快。尽管我省部分设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出台了一些有关供电服务的收费标准,但由于目前全省尚未出台统一标准,各地服务收费项目不一,即使相同项目,服务内容在实际执行中往往也存在较大差异。
为明确供电企业与用电户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供电企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各设区市、县现有收费标准和外省做法,兼顾我省用电户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制定全省供电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并就规范全省供电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产权属于用电户的用电设施维修实行有偿服务。服务应由用电户自愿委托,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和收费。产权属于供电部门的设施维修不得向电户收取服务。
二、全省供电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单位为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县级供电企业和具有供电服务资质的企业。
三、请你公司建立相应的服务规范和服务承诺。供电服务企业应在供电营业厅张榜公款本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承诺,以接受群众和用户的监督。
四、服务中所耗材料、设备可由用电户自行提供,也可委托供电企业采购。供电企业通过招标采购的材料、设备,用电户与供电企业按中标价格进行结算;非招招采购的材料、设备,按实际采购价结算。
五、对由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户、农村特困救助户及五保户居民提供的供电服务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六、附件所列全省供电服务项目和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各地制定的供电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七、特此批复。
附件:1、江西省供电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2、江西省供电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说明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