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就可以直接退换货。17日,北京市工商局和市消协表示将在全市大型商业企业倡导推行“无因退货”。(7月18日《新京报》)
如今,广大消费者终于有望享受到“无因退货”,这确实是一个难得的权利利好。但是,对于这一权利利好,笔者很难表示乐观,这在于其本身只是商家的单方面承诺。无论是从理论层面来看,还是从具体实践层面来看,要想让“无因退货”真正成为消费者的一种实质性的权利利好,还需要各方面对其不断发展与完善。
首先,整个社会的诚信度需进一步提高与加强。实际上,此前很多商家之所以不敢轻易承诺“无因退货”,其中一个主要因素是担心遭遇恶意退货或反复退货的消费者。因此,要想让“无因退货”真正推行,就必须提高与强化社会本身的诚信。这种诚信本身无疑应该是双向的,即不仅商家要讲诚信,也需要消费者讲诚信,自觉抵制、减少与避免那些盲目、不理性、不文明的消费行为。
其次,“无因退货”本身亟须完善、充实一些细节性规定。从目前的情况看,如何认定不影响再销售,相关规定只有模糊、笼统的说法,这就很容易导致退货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同时,哪些商品可以无理由退货,哪些不可以,同样需要由相关部门制定更为具体、细化的规定。只有让规定本身尽可能细化、科学与合理,才能避免“无因退货”引发各种新的纠纷。
最后,应尽快在法律层面对“无因退货”加以确定。实际上,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产品质量法》,都没有对“无因退货”做出过专门规定。这就使得“无因退货”本身更多的只是一种商家的自愿承诺,始终缺乏法律支持。因此,建议尽快从立法的层面吸收、采纳“无因退货”,使其最终成为商家的一种法定义务,成为消费者的一种法定权利。
阮占江(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