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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未托运乘客物品被判赔1500元

发布时间: 2008-6-19 10:26:00     来源: 人民网
    三份行李一份“迟到”两份滞留库房

  南航未托运乘客物品被判赔1500元

  肖先生计划乘飞机到帕劳潜水,不想装有潜水设备的行李却没有被一同托运。他于是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南航赔偿肖先生1500元经济损失。

  2006年9月5日,肖先生在北京购买了南航2006年9月28日由北京飞往马尼拉的航班往返机票。28日,肖先生顺利到达马尼拉,但发现自己的三份行李均没有到达。经过联系,其中一份行李于次日送到,但其余行李一直没有音信。

  肖先生说,他计划于当年9月30日乘美国大陆航空公司航班飞赴帕劳进行潜水,行李中装的是潜水设备及生活必需品。由于行程早已安排好,他没有时间等行李,只好先行去帕劳,并在那里租用潜水设备并购买生活必需品。

  回到北京后,肖先生在北京首都机场行李库房找到了他托运的行李。他认为,行李未被托运是南航不作为造成的,他起诉要求南航及南航北京分公司连带赔偿他租用潜水设备等损失共计4000余元。

  法庭上,南航认可肖先生所述的事件过程,但认为公司事后送达了一件行李,不能算不作为。他们只同意赔偿肖先生部分损失1500元,因为肖先生提供的证据很多是没有中文翻译的英文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过审理,二中院认为,肖先生所提供的部分证据是在国外形成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应对该部分证据办理相应的证明及认证手续。因他未完善所提证据的程序性手续,所以对他的部分索赔主张,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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