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抚州 | 时事 | 图片 | 领导 | 专题 | 人事 | 时评 | 财经 | 体育 | 社会 | 娱乐 | 房产 | 汽车
 市县概况 | 部门 | 乡镇 | 企业 | 临川文化 | 才乡教育 | 抚州旅游 | 健康 | 两性 | IT | 消费
 市民热线 | 采编读园地 | 实用查询 | 软件下载 | 免费影视 | 在线音乐 | 股市证券 | 论坛 | 博客
 临川 | 南城 | 南丰 | 黎川 | 广昌 | 崇仁 | 乐安 | 宜黄 | 金溪 | 资溪 | 东乡 | 金巢开发区
  您现在的位置: > 中国抚州网 > 消费 > 正文
解读塑料袋收费新规:购物小票单列塑料袋费用

发布时间: 2008-5-17 10:22:00     来源: 新浪财经
    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塑料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本报讯 (记者 于海波) 昨天,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与此前发布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相比,《办法》有了几项新规定: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应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单价等。

  《办法》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以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得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不得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不得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违反其中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而违反其中有关竞争行为的将有可能被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违反此项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共1页  1 
相关链接
     新闻检索:
    无标题文档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4-2008 www.zgfz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抚州日报社版权所有
    抚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抚州日报社     维护:中国抚州网
    备案号:赣ICP备050045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