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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称,购物凭证不容忽视

发布时间: 2008-5-10 9:19:00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太原5月9日专电(记者晏国政)在日常购物时,很多消费者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一些商家以优惠打折为名,提出“打折优惠商品不退不换”的借口,不提供信誉卡、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即便提供购物凭证,也存在很多问题。当商品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山西省消费者协会由此发出消费提示称,购物凭证不容忽视。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称,当前很多商家除了不提供购物凭证外,还会在提供购物凭证时埋下很多陷阱。如商家借口当时没有发票,要求日后再取,以避开“7日内退换货”等规定;在开具的发票上不填物品具体名称而以一些字母或代码代替,一旦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无法举证;在发票上加盖降价或“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样;或者以购销合同代替发票,一旦经营者撤柜,商场则称是私下交易,与商场无关等。这样一来,消费者只好自己承担购物的全部风险,而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称,购物凭证是交易达成后买卖双方建立的一份简单的合同,是由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的证明某一特定购买或接受服务行为存在的证据。它表明了此购买或接受服务行为的真实性,是日后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因此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索要购物凭证并要认真检查其真实有效性。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提示说,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购物凭证一定要加盖单位公章,且公章要与经营单位保持一致。二是购物凭证的内容要与实物相符,最好可以将所购商品的具体特征加以标注。三是购物凭证上只要不是标明处理品的“打折”“特价”商品也与正常商品一样,消费者可以享有其所有服务的权利。与此同时,消费者还应当妥善保存购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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