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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快递企业并不享有绝对权利

发布时间: 2008-3-12 9:41:00     来源: 新浪财经
    饶洁 通讯员 靳丽娟 陈朝晖

  在没有事先得到通知的情况下,邮寄物品及信件被开封检查,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快递公司还振振有词称拥有“绝对权利”;快递5本收藏的古书给朋友,运送途中快递车起火燃烧、古书被毁,快递公司却以是“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为由拒绝赔偿……,虽然这些都是个案,但很多消费者可能都有过这种经历,权益受损后维权困难,根源正在于快递行业的不公平条款。昨日,市消委会再次针对快递业的“霸王条款”进行点评。

  霸王条款三:

  拥有“绝对权利”,不通知寄件人即可开封检查寄件。

  如条款“本公司拥有绝对权利对每票快件开封检查是否符合有关政府机关规定或者航空限制,如发现寄件违法、违禁,有权退回或拒收。本公司有权在未事先通知寄件人的情况下开封检查交寄的物品”。

  点评意见:

  一、寄送的快件,如果是信函,根据《宪法》第40条的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查看其内容,否则构成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

  二、寄送的如果是非信函类的物品,快递企业有权进行查验,但是这种权利不是问题条款所说的“绝对权利”而是要受到限制的权利。查验须在交寄物品时当面进行,并且这种查验不仅是快递企业的权利,也是义务,如果经过查验后属违禁物品仍然寄送的,快递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快递企业的查验权并不是所谓的“绝对权利”,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任何快递企业“绝对的检查权”,该“霸王条款”违反了有关法律,甚至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当属无效!

  典型案例:

  消费者文女士为在外地大学读书的女儿快递寄送两瓶营养罐头、附带一封信件,第3天接到女儿电话问是不是寄了开过封的罐头给她,而且没有收到信件。文女士很奇怪,交寄时罐头是严封包装的,致电快递公司,对方承认工作人员开封检查了,并引用上述条款拒绝赔偿。文女士怀疑信件被拆开偷看后丢弃了,于是报了警。公安机关到快递公司调查时,该收递员已被辞退,去向不明。

  市消委会表示,快递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无权私自检查快件,只允许当面验视,如属信件,即使当面验视也不得查看其内容,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四:

  任意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或不经平等协商,任意设定免责事由。且在订立合同时不提示寄件人相关限制内容,或者用极小的字体蒙混过关。

  如条款“对于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或者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空运或禁运等不可抗力;快件固有的缺陷或特性(无论本公司是否知晓);暴乱或者民间骚乱;非本公司雇员或与本公司没有合同关系的人员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如发件人、收件人、第三人、海关或者政府权力机构的干涉;劳资事件;对于电子音像图片、数据或者记录的电磁性损坏或者删除。”

  点评意见:

  第一、“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法律对“不可抗力”有严格的界定,即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问题条款所列的事项,并非都属于不可抗力,即使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也是依《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非问题条款所述的一概“不承担责任”。

  第二、快递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三、先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能主张免责。

  第四、对于免责事由,除法定外,也可以双方约定。但依《合同法》第40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不能免除合同提供方的主要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向相对方提示和说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典型案例:

  房先生通过特快寄5本收藏的古书给朋友,保价5000元,结果快递公司的货车在运送途中起火燃烧,烧坏了一车东西,包括房先生的古书。房先生要求按保价赔偿,被拒绝,理由是第三人纵火属超出快递公司控制范围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按合同条款属“不可抗力”,快递公司无需赔偿。

  消委会接到房先生投诉后,认为该事由不属于“不可抗力”,格式合同条款违反公平原则任意扩大“不可抗力”范围,免除合同提供方的主要责任,依《合同法》第40条规定,当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快递公司应当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快递公司与纵火者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快递公司可以向纵火者追偿,甚至还可通过司法机关追究纵火者的刑事责任。

  霸王条款五:

  限制索赔期限,免除自身责任。

  如条款“如有需要,请于收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查询和索赔,逾期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有关快件索赔,寄件人或收件人须于寄件次日起14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相关之证明文件,本公司接纳相关证明文件后30天答复是否受理,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索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点评意见:

  第一、快递用户有索赔权。《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7条规定,一方侵权,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同时,《消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法定时效内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有普通2年、短期1年和长期20年三种,法律没有规定快递业索赔权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快递公司自行设置索赔期限,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及《消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典型案例:

  满先生称其通过某快递公司向亲友寄了一套法律法规工具书,保价2000元。半个月后亲友仍未收到快件,经满先生多次催促,亲友一个多月后才收到快件,并笑说满先生幽默,怎么寄了一叠报纸。满先生方知被调包了,到快递公司交涉索赔,快递公司以超过条款规定14天的索赔期限为由拒绝赔偿。在消委会督促调解下,快递公司按保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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