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抚州 | 时事 | 图片 | 领导 | 专题 | 人事 | 时评 | 财经 | 体育 | 社会 | 娱乐 | 房产 | 汽车
 市县概况 | 部门 | 乡镇 | 企业 | 临川文化 | 才乡教育 | 抚州旅游 | 健康 | 两性 | IT | 消费
 市民热线 | 采编读园地 | 实用查询 | 软件下载 | 免费影视 | 在线音乐 | 股市证券 | 论坛 | 博客
 临川 | 南城 | 南丰 | 黎川 | 广昌 | 崇仁 | 乐安 | 宜黄 | 金溪 | 资溪 | 东乡 | 金巢开发区
  您现在的位置: > 中国抚州网 > 时事 > 国内 > 正文
最高检出台四办法 首次专门规定监外执行检察

发布时间: 2008-5-5 10:44:00     来源: 新华网
    监外执行检察首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专门加以规定。该办法就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监外执行活动,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收监执行活动,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活动,监外执行罪犯终止执行活动的检察内容、检察方法和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同时印发了《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等四个办法,这意味着监所检察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1987年高检院印发执行的《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和《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废止。
    
    据介绍,四个办法突破了“两个细则一个办法”业务分类相对模糊的局限,把监外执行检察业务内容从劳改检察工作细则内独立出来,专门加以规定,使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劳教检察和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得以各自存在、独立成章;从内容上,四个办法改变了“两个细则一个办法”只规定监所检察的职责和任务,而缺少具体工作办法的局限,增加了开展各项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性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共1页  1 
相关链接
     新闻检索:
    无标题文档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4-2008 www.zgfz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抚州日报社版权所有
    抚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抚州日报社     维护:中国抚州网
    备案号:赣ICP备050045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