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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出台 网友质疑偏向资方

发布时间: 2008-5-10 8:52: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不适应用于公益性的岗位
    
    政府出钱促进就业,这样的公益性岗位也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市劳动保障局法规处李程处长表示,“草案”中有关此问题的规定非常必要。“政府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提供的岗位,是要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这样的劳动合同关系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李程表示,《劳动合同法》之前并没有对这种公益性岗位明确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此次有这样细化的标准,可操作性就增强很多了”。对此,不少市民表示可以理解,“公益性岗位也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不仅政府压力大,也不适应促进再就业。”员村新街保洁员张小姐认为,包括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像她一样的再就业人员都可以接受的。
    
    此外,“草案”对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也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了赔偿金的,就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专项培训费也要计算清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什么是“专项培训”?“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这种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某广告公司员工刘先生昨日提出,2006年与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如果我在2011年前辞职,就要支付赔偿金,合同里写了的,现在还有作用吗?”记者了解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无效,“草案”对此更加明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自2008年1月1日起失效。
    
    “草案”同时规定,在五种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中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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