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农村与耕牛相关的刑事、民事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各地盗窃耕牛案、耕牛权属纠纷频繁发生,干扰了正常的农业生产,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加强对耕牛这一特殊物权的登记与管理刻不容缓,已成为当前“三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现阶段对耕牛这一特殊物权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仅仅等同于一般动产的保护,耕牛的买卖自由程度相当于一般商品的买卖,这为盗牛的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销赃的渠道,犯罪分子得手后,无需考虑销赃的问题,可公开大胆地在牛市上买卖。如前不久,宜黄县法院审理的一起耕牛盗窃案,被告人周某、黄某盗得8头耕牛,自盗自卖,全都在牛市上销赃脱手。此外,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耕牛的饲养多采用自然放养的方式,丢失时不易及时发现,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的盗窃条件。更应引起关注的是,耕牛间的区别不大,因此产生的耕牛权属纠纷频繁发生,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耕牛这一特殊物权不同于一般的动产物权,耕牛的取得与使用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取得与使用必须设立特别的限制,以登记为权利象征,不断加强对特殊动产的管理和保护。为此,笔者建议:一要建立耕牛档案,以备可查;二要在耕牛身上建立标识(如穿耳挂牌),以示区别;三要规范耕牛买卖市场的管理,落实责任单位和个人,切断销赃渠道。从而做到耕牛的所有权更加明确,以减少耕牛权属纠纷和耕牛盗窃案的发生。
程孝平 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