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金溪县居民左先生反映,他在2005年租了一幢坐落在该县秀谷镇的房屋,当时房主因要去南京安居准备卖掉该房,由于左先生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只能租。今年5月,房主通知他该房已卖,要求他搬出去。对此,左先生很不满,他想知道,这房子他是否也可以购买?
记者随即就此事咨询了金溪县人民法院严小霞法官,她说,此事就是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左先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本报记者 万亮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