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几名读者来电:我们都是市直单位的员工,四川汶川发生的特大地震一直牵动着我们的心,之前我们每人也都数次捐款表达了爱心,但是这两天单位又在组织我们捐款,说是上级有关部门下文发起的。近日贵报刊登了一则《我市三部门下文规范募捐活动》的消息,其中提到募捐活动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和社会团体只能在本单位内部组织募捐活动,不能以任何名义变相截留或提取相关工作经费。那么这次我们单位又组织捐款是否符合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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