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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和程序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 2008-6-19 11:21:00     来源: 抚州日报

    金溪县琉璃乡读者小刘来电:我在村里从事摩托车修理,库存了一些汽油用于零售。6月12日,琉璃派出所来了几个人缴了我的汽油,还罚了我1800元钱,罚款之后没有开具任何凭证。请问,派出所对我进行的罚款金额是否过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记者行动:记者向金溪县纠风办反映了此事,次日一负责人给记者反馈了调查及处理结果:6月12日,琉璃派出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小刘店里有4桶汽油共计100余公斤,派出所工作人员当即对这部分汽油进行了收缴,并依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的相关条款对小刘进行了1800元的经济处罚,因为罚没发票要到县公安局去开具,派出所工作人员便叫小刘第二天去拿发票,就以上情况来看,琉璃派出所对此事的处理没有违规之处,处罚金额也在相关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但是有一个问题,派出所工作人员在罚款之前没有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属于程序未到位,所以鉴于这个情况,县纠风办和县公安局责成琉璃派出所将罚金退还给小刘,并就未依法行政的行为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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