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我应聘在市内一家服装店工作,只工作了一天半,店主就辞退了我,而且扣了我半天的工资。”日前,市民章女士气愤地向记者反映。
据了解,6月初的一天,章女士路过市第一医院附近的一家服装店,见店门口张贴着应聘启事,便走进去询问。店主告诉她,该店上班制度为两班倒,时间为8时30分至12时及次日的13时至21时30分;头两个月的月薪为700元,第三个月为800元;每月有4天休息,且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正常休息;试用期为三天,如试用期表现好,三天试用期工资照常发放,否则没有试用期工资。随后,店主让章女士填写了应聘相关材料。
不久,该服装店店主通知她,让她6月11日下午开始上班。6月12日,当章女士上了半天班后,店主对她说店内人手够了,如果有意的话,可安排章女士到其他市的分店工作,或者辞退她,试用期工资一分钱也没有。章女士认为自己是本地人,不愿意去其他地方工作,要求店主支付试用期一天半的34元工资。但店主不同意,章女士只好表示要向有关部门投诉,店主才支付了23元(即一天的工资)给她。该店主认为,章女士第二天上班迟到了10分钟,迟到1分钟扣1元钱,迟到10分钟正好是半天的工资。章女士说,当初店主并未说明迟到要扣钱,如果说明了,她一定不会迟到。见章女士不走,店主拨打了110。民警赶到后,认为店主应该支付半天工资。然而,店主表示要向负责人反映,但负责人出差了,十天后才会回来。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市劳动监察支队,有关工作人员解释说,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论是试用期还是正式工作期间,聘方都应支付受聘方工资,所以商家应该支付章女士工资。至于迟到扣钱一事,该工作人员表示,应该看该店有无具体的规章制度,如果没有,就不能扣钱。
(实习生 王晓霞 本报记者 傅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