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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被偷物业公司应担责

发布时间: 2008-5-7 10:26:00     来源: 抚州日报

    市区赖女士来电:我住在临川大道某住宅小区,前两天我停在楼道内的电动车被人偷走了电瓶,价值700多元,我报了案并找到小区物业公司交涉,我每年都按时交了物业管理费,而且小区内也安装了摄像头,按说物业公司应对此事担责,但物业公司却说他们没有责任,请问我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吗?

    记者行动:记者首先找到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黄经理了解情况,他表示,物业公司只有在不作为的情况下才会承担部分责任,而且小区的摄像头只能照到每栋楼的单元门,而楼道则是盲区,事实上物业公司也早就规定业主的电动车不能停在楼道内,现在赖女士违反规定把车停在楼道内,因此物业公司不应对她进行赔偿。事后,记者咨询了市区肖律师。他认为,业主既然交了物业管理费,那么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就形成了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就有责任保障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电瓶既然是在小区内被偷的,那么物业公司就应担责,赖女士及时报案的做法也是对的,这样为财物被盗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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