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一读者来电反映:5月30日,我驾车经过临川九小附近时看到一辆牌号为“赣F1271警”的交通巡逻车在路上行驶,我不知道这辆车上的交警当时是否在执法,只看到车子前后有四个窗户,其中三个窗口都有手肘搭在上面,另一个窗口则有一只手伸出一尺来长。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司乘人员都不得把头、手伸出窗外,而交警作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人员,首先要以身作则为司乘人员做出一个好的榜样,如果执法交警自己都不注意遵守交通安全法,那又如何让其他违法的群众心服口服呢?作为一名普通司机,对路上偶然所见谈了自己的想法,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并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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