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罗湖镇饶女士来电:我今年36岁,出生时被父母送给大岗镇一吴姓人家抚养直至21岁,我成家后因各种琐事与养父母矛盾日益加深,便与他们解除了收养关系。10多年过去了,养父母又找到我,说他们现在身体不好,要我每年给他们一些生活费,请问我现在还有这个义务吗?
记者行动:市区肖律师针对饶女士提出的问题答复说,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