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张女士来电:我从去年7月开始在一食品公司从事红酒推销工作,说好每月工资不低于800元,之后的三个月我都按月领到了全额工资。但是从去年11月起,公司只给我每月600元钱,另外加上零售价为60元/瓶的红酒5瓶。请问,该公司以货物替代工资的做法合理吗?
记者行动: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劳动部门及法律界人士,他们均回答说: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方式支付。用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应当用人民币支付劳动者工资,特定用人单位(外资企业)可以用外币支付。除法律规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所以这家公司以红酒抵冲部分工资的做法是不对的。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4-2008 www.zgfz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抚州日报社版权所有 抚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抚州日报社 维护:中国抚州网 备案号:赣ICP备050045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