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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实物替代工资

发布时间: 2008-2-7 10:30:00     来源: 抚州日报

  市区张女士来电:我从去年7月开始在一食品公司从事红酒推销工作,说好每月工资不低于800元,之后的三个月我都按月领到了全额工资。但是从去年11月起,公司只给我每月600元钱,另外加上零售价为60元/瓶的红酒5瓶。请问,该公司以货物替代工资的做法合理吗?

  记者行动: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劳动部门及法律界人士,他们均回答说: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方式支付。用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应当用人民币支付劳动者工资,特定用人单位(外资企业)可以用外币支付。除法律规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所以这家公司以红酒抵冲部分工资的做法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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