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抚州 | 时事 | 图片 | 领导 | 专题 | 人事 | 时评 | 财经 | 体育 | 社会 | 娱乐 | 房产 | 汽车
 市县概况 | 部门 | 乡镇 | 企业 | 临川文化 | 才乡教育 | 抚州旅游 | 健康 | 两性 | IT | 消费
 市民热线 | 采编读园地 | 实用查询 | 软件下载 | 免费影视 | 在线音乐 | 股市证券 | 论坛 | 博客
 临川 | 南城 | 南丰 | 黎川 | 广昌 | 崇仁 | 乐安 | 宜黄 | 金溪 | 资溪 | 东乡 | 金巢开发区
  您现在的位置: > 中国抚州网 > 市民热线 > 正文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 2008-2-27 10:13:00     来源: 抚州日报

    临川区上顿渡镇张先生来电:我是一国企业职工,2006年因为有心脏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在单位办理了病休至今,每月只领取一定的生活费,考虑到家里比较困难,我在病休期间开了一家小店赚些钱补贴生活,最近我开店的事被单位知道了,单位上通知我,说我在病休期间从事了第二职业,单位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做法合法吗?
    记者行动:记者就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及劳动部门,有关人士答复说,劳动者病休时间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用于治疗劳动者的疾病,以便使其恢复健康而继续从事工作的时间,如劳动者在这期间从事第二职业,将违背劳动立法的原旨,且损害了原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共1页  1 
相关链接
     新闻检索:
    无标题文档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4-2008 www.zgfz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抚州日报社版权所有
    抚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抚州日报社     维护:中国抚州网
    备案号:赣ICP备050045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