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上顿渡镇张先生来电:我是一国企业职工,2006年因为有心脏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在单位办理了病休至今,每月只领取一定的生活费,考虑到家里比较困难,我在病休期间开了一家小店赚些钱补贴生活,最近我开店的事被单位知道了,单位上通知我,说我在病休期间从事了第二职业,单位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做法合法吗? 记者行动:记者就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及劳动部门,有关人士答复说,劳动者病休时间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用于治疗劳动者的疾病,以便使其恢复健康而继续从事工作的时间,如劳动者在这期间从事第二职业,将违背劳动立法的原旨,且损害了原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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