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决定: 胡新生同志兼任抚州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免去其中共东乡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王筱雄同志任中共抚州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中共抚州市委督查室主任(副县级)职务; 黄亚斌同志任中共抚州市委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黄奇伟同志任中共抚州市委保密机要局局长; 周平星同志任中共抚州市委督查室主任(副县级); 许中伟同志任中共抚州市委正县级组织员、组织部副部长(列宋东方同志之前),免去其中共南丰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欧峰同志任中共抚州市委政法委秘书长,试用期一年; 曾龙昌同志任抚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免去其中共广昌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周付德同志任抚州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免去其中共南城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陶雪华同志(女)任抚州市统计局党组书记; 帅歌柳同志任抚州市农业局党委副书记,免去其抚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抚州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组书记职务; 丁国华同志任抚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免去其中共东乡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徐三毛同志任抚州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书记,免去其抚州市总工会党组书记职务; 丁鹤年同志兼任抚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党委书记; 李树武同志任抚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正县级,列陈绍明同志之前),免去其中共抚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县级纪检员、纪检监察一室主任职务; 吴鉴铭同志任抚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党委委员; 董运华同志任抚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免去其抚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党委委员职务; 祝正发同志任抚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 徐润根同志任抚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黄建平同志任抚州市房产管理局党组成员,免去其抚州市城市规划局党组成员职务; 车正华同志任抚州市城市规划局党组成员; 王楚荣同志任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调研员,免去其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职务; 马武金同志任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调研员,免去其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职务; 邹孟获同志任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调研员,免去其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职务; 熊世平同志任中共东乡县委委员、常委、书记,免去其中共南丰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傅清同志任中共南丰县委委员、常委、书记,免去其中共资溪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魏建新同志任中共资溪县委委员、常委、书记,免去其中共东乡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江玉兰同志(女)任中共南城县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免去其抚州市妇女联合会党组书记职务; 胡领高同志任中共东乡县委副书记; 许爱军同志任中共广昌县委副书记; 顾波同志任中共黎川县委委员、常委、副书记(正县级),免去其中共抚州市委副秘书长职务; 熊远定同志任中共东乡县委委员、常委、副书记(正县级),免去其黎川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涂建忠同志任中共东乡县委委员、常委(正县级,列饶运龙同志之前),免去其共青团抚州市委书记、党组书记职务; 廖晓昌同志任中共广昌县委组织部部长; 免去: 许四星同志(女)的中共抚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职务; 杨小梅同志(女)的抚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职务; 黄德宪同志的抚州市审计局党组书记职务; 何建辉同志的抚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职务; 廖功亮同志的抚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职务; 仇惠娥同志(女)的中共抚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县级纪检员职务; 林志建同志的抚州市统计局党组书记职务; 万海良同志的抚州市商业企业转制(行业)管理办公室党组书记职务; 陈贵生同志的抚州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书记职务; 郭华生同志的抚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 张仕强同志的抚州市交通局党委委员职务; 万金荣同志的抚州市农业局党委副书记职务; 周大生同志的抚州市旅游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 饶福邦同志的抚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职务; 谌常青同志的抚州市公安局纪委书记职务; 石磊同志的抚州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职务; 洪明泉同志的抚州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职务; 毛宗保同志的中共广昌县委组织部部长职务。 以上同志涉及单位更名的,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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