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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2点退房起诉宾馆 法院一审未支持消费者诉求

发布时间: 2008-7-9 9:18:00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7月8日电 (记者刘晓鹏)因为不满12点前退房规定,消费者王先生起诉宾馆要求赔偿,由此也引发了人们对于这一“惯例”的热议,本报民主政治周刊上期曾专门刊文分析。今天,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未支持消费者提出的诉讼请求。

  3月17日16点,来自辽宁省的原告王先生今年入住北京市一家宾馆。3月18日14点他退房离店时,宾馆要求他多支付半日房费。王先生认为,自己17日16点到18日14点一共22小时,不但不满一天半,而且连24小时都不到,收取原告一天半房费显然不合理。而宾馆方认为这是行业惯例,王先生无奈,只好多付了74元。

  事后,原告认为,被告这样收费没有法律依据,是霸王规定,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另外,头一天13点入住,乃至16点入住的客人,都规定到第二天中午12点前结账算一天的话,买到的服务数量不同,却要支付同样的服务费用,这又违反了等价交换的原理。所以,对这家宾馆提起诉讼。

  法官认为,虽然这一规定是一种格式合同,但原告承认宾馆方已告诉自己这一规定,宾馆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而且条款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况。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其中包括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内容,国家只有在出现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等特殊事由的情况时才主动对合同予以干预。原告入住时,在《宾客住房单》、《预收定金》票据上签上了自己姓名,原告的行为属于对被告要约的承诺。原告在超过约定退房时间后迟延二小时退房,属于违约行为。被告按照双方约定收取延时加收半费的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驳回原告王聪的诉讼请求。到发稿前,记者尚未获得原告是否决定上诉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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