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地税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含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一项政府性基金。财政部《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干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法规、政策依据
(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有组织达不到按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确定标准
(一)单位安置的残疾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在服役期间因公致残由民政部门发放的《伤残军人证》,且在就业年龄阶段的残疾人或伤残军人。
(二)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或伤残军人是正式干职工的,需提供工资表,是合同工的,需提供有关劳务关系的劳动协议及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保和医保手续。
(三)以上1、2两条缺一不可。
(四)已离休、退休、退职、下岗、离岗的残疾人或虽在岗但未办理以上两证之一的不能视为已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安排一名盲人就业,可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六)持有各种工伤证件,但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不作为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上年度某单位在岗干、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某单位在岗残疾人(含伤残军人)干、职工数×上年度本级干、职工年人均收入总额(干、职工年人均收入总额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接到抚州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及时到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既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由法院强制执行。
(三)如对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需咨询之处,可向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咨询,电话:8227707 联系人:冯女士、郑女士,或到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咨询台”咨询。
抚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0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