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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目标管理考评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2008-7-25 8:55:00     来源: 抚州日报

    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积极性,强化项目带动,更好更快推进抚州赶超发展,特制定如下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范围及对象

    1、当年引进的工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旅游业项目。

    2、当年引进总部企业(企业集团在本市以外已有3个以上生产基地,集团决策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设在抚州,当年纳税100万元以上)项目。

    3、2008年起,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当年进资2000万元(不含土地款、租金)以上的大项目,认资奖励年限从引进当年起连续三年,按年度实际进资考核奖励。

    4、考核奖励对象:市直单位(个人)、社会各界人士。

    二、考核办法

    1、进资确认。落户市本级(含金巢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在项目正式签约2个月内,由引资单位(个人)凭投资方出具的引资证明及项目落户地证明材料和分享协议,向市招商局登记备案,项目开工建设后,报送进资情况。年终由市招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金巢经济开发区等单位参与,对项目进资进行审验。落户在县(区)的项目,进资由县(区)负责审验。

    2、总部企业确认由市招商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审核、认定。

    3、引进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如果引进资金为外汇,按资金到位当日人民币的汇率折算。

    三、奖励办法

    1、引进项目落户市本级(含金巢经济开发区)的,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不含土地款、租金)200万元以上奖励2万元,50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10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2000万元以上奖励20万元。

    2、设立重大项目特别奖。落户金巢经济开发区、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实际进资(不含土地款、租金)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除享受上述奖励外,每个项目另奖励10万元。

    3、引入总部企业除享受上述两项奖励外,当年纳税100万元(剔除税收优惠)另奖励引进单位(个人)1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每增加50万元,相应增加奖金1万元,以此类推,奖励10万元为上限。

    4、同一项目如果由多个引资单位(个人)引进,只奖励牵头引资单位(个人)。

    5、同一项目引资单位和个人不重复计奖,但市直单位干职工个人引进落户金巢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进资列入年终单位招商引资考评。

    6、市直单位年终按当年新引进落户金巢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累计实际进资(不含土地款、租金)进行考核评比,奖励累计进资超过400万元的前20名单位。其中,一等奖2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12名(如有几个单位并列第20名,则一并奖励;如没有20个单位达到实际进资额,则按实际单位数进行奖励)。

    7、奖励在年终考核后统一兑现。落户在市本级(含金巢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奖金由市财政从市招商引资专项奖励经费中开支。落户在县(区)的,由受益县(区)按照县(区)标准,参照本办法按最高值给予奖励。

中共抚州市委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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