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家住临川区罗湖镇的张某没有想到,花了1万多元通过婚介所认识并与之结婚的“老婆”,竟在婚后十多天逃跑。无奈之下,张某愤然将婚介所告上法庭。
2005年10月,年近三十的未婚青年张某慕名东乡县城一家婚姻介绍所为一些大龄男子成功地介绍了婚姻,于是,他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该婚姻介绍所进行征婚登记。
当年10月25日,张某及其家人在婚介所两名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远赴贵州省女方家里相亲,一路上的开销全由张某出,花费了4000元。在贵州,见女子王某年轻漂亮,张某颇为中意,双方确立婚约关系,并商议好礼金钱1.7万元。恐女方拿钱逃跑,张某及其家人怕上当受骗,张某父母没有直接将现金交给女方,而是将1.7万元礼金钱汇入婚姻介绍所的账号,由婚介所转交女方。
见钱到账,女子王某才随张某来到江西,并带来一本手写的老式户口本,自称就是其全家的户口,而对于其本人身份证,王某则称在随张某回来上火车时,不小心丢失了。
同年11月1日,张某家人在罗湖按照农村婚姻习俗,为张某和王某操办了婚礼,俩人入了洞房。为防止王某逃跑,张某家人在严密监视其一个星期后,见女子王某对“丈夫”和“婆婆”都很好,全家打消了对其会逃跑的顾虑。
然而没有料到的是,同年11月12日,张某带王某到抚州挑选家具时,王某趁张某没有注意,逃得无影无踪。
张某及其家人为此费尽心血远赴贵州寻找,也没有王某的踪影,才发觉上当受骗,女方带来的手写户口本也是假的。在向东乡县刑警大队报案后,张某及其家人与婚介所交涉,要求对方返还1.7万元和部分损失。
由于未达成一致协议,去年下半年,张某向东乡县法院起诉,将该婚介所告上法庭,以被告婚介所未对“新娘”王某身份查证,未能提供对方真实信息,以至于造成原告被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返还当初汇入其账号的1.7万元礼金钱等费用。
去年年底,东乡县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婚介所存在过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7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赔偿款1.7万元也已执行到位。
(本报记者 许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