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去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上约定如果逾期交款,应当每日按房款的万分之一点五支付违约金;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则每日按房款的万分之零点五支付违约金,我认为这非常不平等,但现在合同已经签过了,是否还有救济的办法?
北京朝阳区 李响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这是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但目前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开发商处于较强势的地位,导致出现一些不平等的“霸王条款”,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本案中虽然合同已经签订,但买受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相关内容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注意的是,撤销权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的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