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措施
党政机关集资建房被及时“叫停”
在44号文中,一些权力部门的集资建房被叫停,困难单位的集资建房被按照经济适用房规范严格管理,规矩更严了。规定明确,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农(林)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并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原本国家虽然三令五申严格集资建房管理,原则上不批准这样的项目。但实际上,南京市较为“规范”的规定是:绕城公路以外、单位自己的土地,该单位可以在自家范围内建集资合作房。实践中不规范“集资建房”仍然存在,而且这两年又多了起来。这一“叫停”规定很及时,如果切实执行,将彻底使一些有权单位打着住房保障的幌子、谋个人私利的算盘落空,也使得“住房保障”不会再因“干扰正常房地产市场”而遭非议。
■热点问答
1.经济适用房非拆迁户可以买吗?
答:严格来说,拆迁安置房不同于经济适用房,只有拆迁户中那些低收入家庭、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他们可以购买。但其余大量拆迁安置房今后将不属于经济适用房体系,它们实行了优惠房价,应当属于限价房,这个体系今后将被理顺。经济适用房在把前几年积压的低收入的拆迁户供应完之后,会对非拆迁低收入人群供应。
2.“新就业人员”如何界定?是按1998年之后工作,或是否参加房改来划分,还是另有界定标准?
答:另有新的界定标准,该标准目前还未确定。
3.新就业人员租住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租金大约多少?
答:具体还没有确定,但会实行政府指导价,并能肯定一点,不会比市场价高。
4.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如果企业没有向员工发放,有什么惩罚措施?
答:住房补贴是一项老政策,本次只是落实。南京的相应规定为: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单位为其建立的住房补贴的基数同上述公积金基数规定进行调整;2001年度住房补贴率从2001年7月1日起由16%调为18%。新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单位须从其参加工作的次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其基数为当月工资总额)。
虽然该“补贴”一直放在公积金管理部门管理,但其政策与公积金政策不同,公积金因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条例》来保障,因此对不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单位,管理部门有权处罚,且有明确处罚标准。但如果一些单位为了省钱不发“补贴”,目前则没有任何处罚措施,目前南京住房补贴的缴存率远远低于公积金缴存率,很多“新职工”都不知道还有住房补贴这项福利。
5.江苏现在正在试点“共有产权房”,以此来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44号文件实施后,会否影响到共有产权房的推行?
答: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的概念是江苏首先提出的,目前苏南、苏中、苏北三个片区都在进行试点研究,苏南如苏州、南京,苏中如泰州和南通,苏北如连云港等,在三类住房中都开展了共有产权的试点。等试点结束得到完整可行的办法以后,再以其他的文件的形式来指导各地的推进。(孙洁 郑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