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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要建"蓝领公寓" 新就业者可提公积金付房租

发布时间: 2008-5-10 10:57:00     来源: 新华网
    套型面积:严格限定在60平方米左右

    对经济适用房的面积,2005年底制定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是这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建筑面积为75-85平方米,小套住房建筑面积为55-65平方米,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根据规定,南京原来执行的是40平方米、50平方米、65平方米的标准,而此次新出的44号文则明确规定:今后经济适用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严格限定在60平方米左右。

    转让:不满5年政府回购,满5年要补差价

    昨天的发布会上,省建设厅厅长周岚还对经济适用房的交易办法作出了明确的阐释。首先,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个人仅享有部分产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取得“两证”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解读:以前江苏省曾对经济适用房的转让作出过规定:5年以上的按差价的50%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但50%的比例以往并没有被广泛执行过。比如南京对此的规定一直都是“一定比例”,该比例迟迟未定,并且南京市以往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允许上市交易,对经济适用房出售“究竟是政府回购还是以差价补交土地收益”也拿不定主意,目前民间虽然有许多私下交易,但没有一起办理了正常过户手续,政府也没有收过一分钱差价,南京的经济适用房转让(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除外)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没有一起合法交易。而本次江苏省规定第一次明确了“满5年”和“不满5年”两种交易方案,并确定差价部分交纳土地出让收益后买方取得“完全产权”,这都是以往没有的。此规定为南京即将满5年的大量经济适用房如何交易指明了方向。

    【廉租房】

    保障对象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对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44号文也作出了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地确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原则上要能够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苏南和苏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苏北2008年低保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2010年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到2010年底,城市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新小区要配建廉租房

    为了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44号文要求各地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置换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增加廉租住房供应,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数量。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之内。

    同时,为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到位,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可按照出让宗地进行核算提取。

    【收入认定】

    自交“五险一金”可从收入中扣除

    廉租房的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的申购人群也是低收入家庭。那么低收入家庭又该怎么确定呢?

    近日记者接到了一位读者的电话,称自己40多岁,单身无房,每月单位工资只有800元,养老、医疗等什么保险都不交,“已经是南京最低标准了”;可南京划定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门槛是:人均面积低于15m2,收入人均低于750元,自己刚刚超了50元,那自己用来交五险一金等福利的钱可以扣除吗?

    就此,江苏省民政厅副厅长钮学兴表示,对于企业不按规定为职工交“五险一金”,职工自己交的允许在计算收入时扣除这部分钱,以扣除后的收入去对照750元之类的标准。

    【用地保障】

    廉租房经适房用地不落实就停供商品房用地

    44号文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单独列出。

    昨天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吴震强表示,如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没有按照计划落实到位,那从当年的第四个季度开始,就要停止商品房开发项目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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